据《人民日报》报道,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司法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用顶层设计的话说,“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可见,司法改革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遵循司法规律和现实国情,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先探路,再迈步,由点及面,厚积薄发,这是对司法改革秉持的审慎有序的态度。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据2012年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早在2004年开始,我国就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这一年来,相关改革经历了看得见的“三步走”:第一步,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重点提及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内容。第二步,组织分工。中央深改小组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目标原则。第三步,试点推进。中央深改小组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中国司法改革从四点破题,无非是因为眼下的四项改革是基础性核心内容。用业界的话说,此次试点改革多从民众关切的司法需求出发,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层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这既是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体现,更是直指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这些“硬骨头”,真正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必然选择。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而要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与改革中因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切实捍卫公平正义的底线与秩序。
司法改革,就要守得住底线,管得好下限。某种意义上说,司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改革也是在为全面深化改革“立规矩”。当然,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试点的经验教训,能否为司法体制全面改革提供有效的范式,关键还得看破与立的智慧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