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行情清淡的时候,可转债是值得关注的一种退可守进可攻的投资产品。投资可转债除了应该确定转股价格、转股期、票面利率和到期日四个重要因素外,还应该清楚了解以下三个重要条款。
一、 回售条款
可转债的回售条款是指如果进入转股期以后可转债对应股票出现连续多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都低于当期的转股价格的某个百分比的情况,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全部或部分债券以稍高于面值的价格回售给可转债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持有人此时可选择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选择不回售,则当年也不再有机会行使回售权。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以上是可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可转债还有附加回售条款。可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是指可转债募集的资金用途发生改变时,可转债的持有人也会获得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的回售条款是对债券持有人的一种保护条款,在可转债对应的股票出现连续暴跌甚至公司的基本面也出现了恶化的情况下,可转债的持有人有机会行使回售权就可以避免遭受重大的损失,特别是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的情况下行使回售权更为有利。可转债的回售条款对于发行人来说是一种压力,能把可转债发出来就破费周折,大笔的融资费用也掏出去了,发行债券就是为了融资,如果持有人大量行使回售权,则对于发行人来说则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还要倒贴。由于过分自信,2005年创业转债就遭遇了近七成可转债被回售的惨痛教训。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以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可在上述约定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将不得再行使回售权。”这就是唐钢转债的回售条款。唐钢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是20.08元,根据回售条款,如果在7月25日之前唐钢股份的股价一直达不到14.56元,则将触发回售条件,唐钢将面临30亿资金大考。
二、 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可转债的转股修正条款是指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如果可转债对应股票多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都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某个百分比,发行人可以修正转股价格。一般转股价格修正方案由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执行,持有可转债的的股东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该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也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如果一个计息年度里首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条件,可转债发行人不修正转股价格,则当年不能再修正。
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旦触发回售条件可转债的持有人行使回售权造成发行人的资金紧张。一般先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之后才会触发回售条件,所以可转债的发行人必须斟酌慎重决策。修正转股价格就能让转债的持有人行使转股权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股份,这显然于可转债的发行人不利,修正转股价格是发行人迫不得以断臂自救行为,所以也叫特别向下修正条款。需要指出的是转股价格修正与转股价格调整是不同的。转股价格的调整不是股票价格的正常回落造成的,也就是说不是市场本身造成的,而是出现了增发、转增、送股和分红等情况股价需要除权除息,转股价格需要做相应的调整,不过分红的情况不是必须调整转股价格的。
唐钢最近发布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就是实施了年度分红派息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因素这次不考虑在调整转股价格的因素内,每10股派4.25元转增6股,这样原来的转股价格20.8元就调整为13元。就回售条款而言,如果发生转股价格的调整,调整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所以这次唐钢调整转股价格只考虑股价的除权不考虑股价的除息,所以应该更容易触发回售条件。由于唐钢集团持有唐钢股份超过50%的股份且持有唐钢转债,这样即便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转股价格修正方案,唐钢集团应该回避,似乎修正转股价格还存在一点技术问题。这样看来,唐钢转债回售的可能性极大。
“在本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中任意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董事会提议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这是恒源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7月14日,恒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50.88元修正为30.09元,差不多相当于打了个六折。可以预计的是,如果股市持续低迷,相当多的可转债不得不修正转股价格。
三、 赎回条款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分为有条件赎回条款和到期赎回条款。有条件赎回条款是指在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出现可转债对应股票多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转股价格的某个百分比情况,发行人有权按比面值稍高的价格赎回部分或全部可转债。到期赎回条款是指可转债到期日后几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以比面值稍高的价格赎回全部没有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的到期赎回相当于普通债券的到期还本付息,真正有意义的是有条件赎回条款。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如果一个计息年度发行人首次不赎回,则当年也不能再行使赎回权。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质是强制转股条款,发行可转债一般都不是为了债权性质的融资而是为了延期的股权性质融资。可转债的发行人一般不愿出现回售和到期还本付息,都希望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尽快转股,这样就解除资金压力了。当然,如果公司的基本面出现重大且长期利好,公司的原有股股东不愿意股权被稀释且公司的流动资金特别充裕,那么发行人也有主动赎回的动力,这里不是迫使持有人转股而是真的想赎回可转债减少转股,这里有潜在回购注销股票提高原股东收益的效应
“在本期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
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
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的105%
(含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债。”这是中海转债的赎回条款。中海转债于2008年2月26日收市后首次满足赎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行使赎回权。2008年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中海转债"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中海转债以每张103.00元的价格被赎回,个人投资者持有"中海转债"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2.63元/张。中海转债这次共赎回118270张,本金为11827000元,仅占"中海转债"发行总额20亿元的0.59%,因此,"中海转债"的赎回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中海转债的到期时间是2012年7月1日,相当提前四年让转股的事尘埃落定解除了还本付息的资金压力。
熟悉可转债的三个重要条款对投资可转债大有裨益,特别有利于把握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可能出现的套利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