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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文 / 梦飞 来源:亚汇网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其账面价值是等于计税基础的。

   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资产也不属于负债,但是可以将其以负债的形式计算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以抵扣的金额,国债利息是免税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了,所以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所以此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做会计分录的时候,国债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持有的各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国债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业代销国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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