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实物债券
倘若债券发行使用“临时总额存托债券”,支付代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以实物债券换取“存托债券”。为此,发行人要将实物债券交付给支付代理人。
2.兑付债券
本息财务代理人是发行人的首席支付代理人。
兑付债券资金首先是由发行人转交给财务代理人,然后再由财务代理人为完成对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兑付分别转交给其他支付代理人。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由其他支付代理人先从自己的账户中支付,然后再由财务代理人根据财务代理协议偿还。在财务代理协议中,由发行人授权其他支付代理人在债券到期日向债券持有人或息票持有兑付债券本金或利息,并从财务代理人那里得到偿还。财务代理协议规定财务代理人必须给予偿还。由于财务代理人潜在地承担着在其支付资金之后发行人拖欠支付的风险,因而在财务代理协议中一般有几项条款专门规定了关于对这一不测事件的防范:第一,发行人要在债券兑付到期日之前的两个交易日内,使财务代理人已取得兑付债券本息的现金;
第二,发行人要在兑付资金转账之前,向财务代理人确认其用于兑付的资金已确定无疑地向财务代理人划拨;第三,财务代理人有权电告其他支付代理人关于他没有收到专用到期债券兑付资金的消息,其他支付代理人在接到该通知后,可中止对债券本息的兑付。有些财务代理协议还规定,由财务代理人掌管的兑付资金可以由财务代理人为债券持有人和息票持有人“赊账”。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兑付资金,使之正当财务代理人清理财产期间,不受财务代理人的债权人的影响。该规定还旨在保护兑付资金,使之正当发行人处于财产清理时,不受发行人的破产清理人或管理人提出权利要求的影响。然而,这样一项条款在使用时也会有一些困难。例如,欧洲债券的财务代理条款允许将财务代理人的资金与那些从发行人取得的兑付债券本息的资金混合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则允许受益人将其权利追溯到财务代理人的资金上,并且受益人对混用资金享有第一指控权。
3.债券的赎回
倘若债券将在其到期日之前被赎回,财务代理人须发出赎回通知,假如仅仅只是部分债券将被提前赎回,财务代理人将被要求组织对债券的抽签活动。假如提前赎回是由债券持有人随意决定的,财务代理人则将被要求随时注意债券持有人是否会要求它发布赎回通知,以便让债券持有人行使其提前赎回债券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的提前赎回活动中,财务代理人仍然起着支付作用。根据财务代理协议,财务代理人可取消所有提前赎回的债券,以便使其不能再发行。如果债券是由其发行人或其支付代理人赎回,则要求它们将这些债券取消,并将已取消的债券退还财务代理人。财务代理人还被要求保存提前赎回债券的账户和已兑付并已取消的息票的账户。所有被取消的债券和息票都必须被销毁。财务代理人还必须保留未付债券的记录,这对于在债券持有人大会上决定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是决定性的,因为这是决定法定人数和多数裁定原则所需要的。
4.债券的更换
财务代理人还负责应债券持有人的要求更换已遗失、撕毁或票面磨损的债券,取消任何残缺或磨损的债券,并发行替代债券。为此,财务代理人被授权对任何债券持有人以真正的债券所有人对待,并对所有向其出示的债券以真票对待。财务代理人通常可以为其自身利益。出售或持有发行人或其人的债券,而不违反其作为发行人(或人)的代理人的受托义务。财务代理人还可以通过与发行人(或人)的子公司或持股公司做生意并谋取利润而不违反其受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