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经济现象的利弊?
文 / 鹤轩 2019-12-13 15:39:30 来源:亚汇网
“网红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网红经济现象的利弊?
(一)“网红”素质层次不齐,网络社交平台监管不善
为了博得更多网友的关注和获得更大量的粉丝,难免会出现部分“网红”在网络直播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不雅照片、视频,进行自残、过度恶搞等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现象,这将会对一些网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扭曲,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网红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网红经济”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于“网红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侵犯个人隐私权、版权、名誉权,以及一些不符合广告规范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及惩处措施尚不完善,这就有可能给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机会,做出一些不符合社会共同价值观的事情,从而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同时,关于“网红经济”产业的征税政策也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网红经济”带来的快速巨额的收入得不到合理的课税,容易引起社会急功近利的心态,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平衡发展。但征税客体难以确定、征税金额难以确定、征税细则需要不断完善改进等问题也是”网红经济”课税的难题。
(三)“网红经济”易受大资本的操纵
资本的逐利性很好地解释了“网红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部分原因。投资者看好“网红经济”的发展前景,将资本注入“网红经济”产业,构建网红孵化器,包装培养网络红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网络红人集聚了一定的人气,拥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之后,为其资本创造更大的利益。由于大部分“网红”初期缺乏自有资金的支持,需要借助大资本的力量实现“网红”成长,所以投资者就会受到资本的操纵。同时,网红孵化器也会造成大批量的同质化“网红”现象,造成“网红经济”的竞争相对严重。
(一)提升“网红”素质,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社交平台以及“网红”孵化企业应该严格把控网红的素质,注重“网红”培养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培养出潜力红人,实现精准品牌定位。“网红”孵化企业等“网红经济”相关企业应该引入企业化管理机制,雇佣专业营运人才,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从而能在管理上提升“网红”素质。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网络生态环境的监管,保障“网红经济”能够在一个健康清洁的网络生态环境中获得发展。同时,国家也应该在网络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网红经济”逐步实现规范化、统一化的发展,形成良性发展模式。2016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责令新浪微博从技术内外采取措施进行相应整改,净化网络生态环境。
(二)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发展“网红经济”
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通知》从资金、技术、传播内容等多方面加强了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要求。2016年11月,中央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条例》,2016年12月中央文化部公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都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上的表演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要求网站加强网络直播、弹幕等产品应用的合法化管理。虽然这些条例办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网红”的行为,推动了“网红经济”的规范化发展,但是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目前“网红经济”中存在的问题的制约惩处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局部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与此同时,新浪、搜狐、优酷、百度等20家网络直播平台联合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要求每一位主播都要进行实名认证,并受到直播视频保存时限等条件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行业自律。国家有关部门还应该尽快出台一些针对“网红经济”的税收政策,将“网红经济”创造的税收收入纳入国家征税体系,使全社会都能够共享“网红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福利。
(三)提高大资本对“网红经济”行业的进入壁垒
国家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大资本提高一定的“网红经济”行业进入标准,鼓励一些致力于真正投资“网红经济”产业的资本进入,打造规范化、独特化、高质量的网络红人,做成符合法律法规、符合道德规范的“网红经济”,有效避免出现跟风炒作、违反社会道德准则的资本逐利行为。大资本的进入确实为“网红经济”的发展增添了不少的活力,但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严厉禁止大资本操纵“网红”进行一些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牟利行为,确保“网红经济”产业能够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展。
(一)“网红”素质层次不齐,网络社交平台监管不善
为了博得更多网友的关注和获得更大量的粉丝,难免会出现部分“网红”在网络直播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不雅照片、视频,进行自残、过度恶搞等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现象,这将会对一些网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扭曲,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网红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网红经济”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于“网红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侵犯个人隐私权、版权、名誉权,以及一些不符合广告规范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及惩处措施尚不完善,这就有可能给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机会,做出一些不符合社会共同价值观的事情,从而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同时,关于“网红经济”产业的征税政策也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网红经济”带来的快速巨额的收入得不到合理的课税,容易引起社会急功近利的心态,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平衡发展。但征税客体难以确定、征税金额难以确定、征税细则需要不断完善改进等问题也是”网红经济”课税的难题。
(三)“网红经济”易受大资本的操纵
资本的逐利性很好地解释了“网红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部分原因。投资者看好“网红经济”的发展前景,将资本注入“网红经济”产业,构建网红孵化器,包装培养网络红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网络红人集聚了一定的人气,拥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之后,为其资本创造更大的利益。由于大部分“网红”初期缺乏自有资金的支持,需要借助大资本的力量实现“网红”成长,所以投资者就会受到资本的操纵。同时,网红孵化器也会造成大批量的同质化“网红”现象,造成“网红经济”的竞争相对严重。
(一)提升“网红”素质,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社交平台以及“网红”孵化企业应该严格把控网红的素质,注重“网红”培养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培养出潜力红人,实现精准品牌定位。“网红”孵化企业等“网红经济”相关企业应该引入企业化管理机制,雇佣专业营运人才,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从而能在管理上提升“网红”素质。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网络生态环境的监管,保障“网红经济”能够在一个健康清洁的网络生态环境中获得发展。同时,国家也应该在网络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网红经济”逐步实现规范化、统一化的发展,形成良性发展模式。2016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责令新浪微博从技术内外采取措施进行相应整改,净化网络生态环境。
(二)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发展“网红经济”
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通知》从资金、技术、传播内容等多方面加强了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要求。2016年11月,中央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条例》,2016年12月中央文化部公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都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上的表演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要求网站加强网络直播、弹幕等产品应用的合法化管理。虽然这些条例办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网红”的行为,推动了“网红经济”的规范化发展,但是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目前“网红经济”中存在的问题的制约惩处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局部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与此同时,新浪、搜狐、优酷、百度等20家网络直播平台联合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要求每一位主播都要进行实名认证,并受到直播视频保存时限等条件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行业自律。国家有关部门还应该尽快出台一些针对“网红经济”的税收政策,将“网红经济”创造的税收收入纳入国家征税体系,使全社会都能够共享“网红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福利。
(三)提高大资本对“网红经济”行业的进入壁垒
国家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大资本提高一定的“网红经济”行业进入标准,鼓励一些致力于真正投资“网红经济”产业的资本进入,打造规范化、独特化、高质量的网络红人,做成符合法律法规、符合道德规范的“网红经济”,有效避免出现跟风炒作、违反社会道德准则的资本逐利行为。大资本的进入确实为“网红经济”的发展增添了不少的活力,但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严厉禁止大资本操纵“网红”进行一些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牟利行为,确保“网红经济”产业能够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