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适度的外汇储备规模”,是指一国政府为实现国内经济目标,而持有的用于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汇率稳定所必须的外汇储备量。关于外汇储备的适度规模,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它受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对外贸易和金融开放度、外汇管制程度、对外资信情况,以及经济政策选择等因素的影响。
关于适度外汇储备规模的量化标准,也是随着国际经济金融的发展而动态演进的。1960年代,当时国际资本流动尚不活跃,以美国经济学家、耶鲁大学教授罗伯特·特里芬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只要能够满足3-4个月进口,外汇储备就算是比较充足。1990年代,经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后,以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人士又提出,充足的外汇储备需要满足当年到期短期外债支付的需要。最近几年,又出了一套新的量化标准,认为外汇储备既要考虑进口支付、短债偿还的需要,还要应付外来证券投资、外来直接投资的汇出需要,甚至还要兼顾境内主体资产多元化的需求。
适度外汇储备规模涉及两个数量标准问题:一个是储备下限,另一个是储备上限。前者是外汇储备充足性(adequacyofforeignreserves)问题,后者是狭义的外汇储备适度性问题。上下限统筹考虑,才是广义的外汇储备适度性或合意性(optimallevelofforeignreserves)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特里芬(Robert Triffin)教授在1947年提出的储备进口比率法,也就是特里芬比例:一国的国际储备额应同其进口额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关系应以40%为最高限,20%最低限。一般认为,一国持有的国际储备应能满足其3个月的进口需要。照此计算,储备额对进口的比率为25%。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提出的“圭多惕—格林斯潘”法则(ThumbofGuidotti-Greenspan),即最低限外汇储备应能应付一年内到期的短期外债偿还的需要。
2015年底,我国进口支付能力(进口额/外汇储备余额X12个月,国际警戒标准为不低于3-4个月的进口额)为23.8个月,较2014年底提高了0.3个月。
2015年末,我国(外币)短债偿还能力(短债余额/外汇储备余额,国际警戒标准为不低于1倍)约为6.3倍,高于2014年底的5.6倍的水平;(本外币)短债偿还能力为3.6倍,也高于2015年一季度末的3.2倍的水平。
如果本币汇率自由浮动,同时又可以自由使用,该国理论上就可以无须持有外汇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