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营业部总经理泄密!百亿私募被小私募“抄作业”
文 / 似风 2024-02-19 14:29:23 来源:亚汇网
广西证监局表示,该营业部总经理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被罚款50万元。
泄露持仓、交易信息
依据相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对周某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
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某杰担任某头部券商营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周某杰拥有权限查看开立在该营业部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2019年12月起,周某杰应高某要求,违反从业规定,多次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给高某。周某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开信息跟随上述私募产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继续将上述未公开信息提供给高某,暗示高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直至其从该营业部离任。
高某使用周某杰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操作“欧阳某正”证券账户、决策“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此外,还查明周某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李某影是周某杰的妻子。“李某影”证券账户2018年4月9日开立于周某杰担任总经理的营业部。该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周某杰、李某影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杰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多次使用“李某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不少于312万元。
广西证监局表示,周某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周某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周某杰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周某杰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涉及百亿私募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处罚中,提到了两大私募基金产品。一个是周某杰查看到的聚鸣高山1号。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披露,聚鸣高山1号成立于2020年2月11日,该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国内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另一个是高某利用从周某杰获悉的未公开信息而决策的漠沙精选9号。据中基协官网披露,漠沙精选9号成立于2021年9月27日,该基金管理人为浙江漠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漠沙资产),是一家管理规模在5亿—10亿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也就是说,周某杰将百亿私募的交易、持仓信息泄露给了一家规模10亿元左右的中小型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