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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被判赔偿奥克斯1.67亿元背后:曾提管辖权和侵权主体异议

文 / 浩宇 2021-12-15 19:44:44 来源:亚汇网

   2021年12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文中称“奥克斯”)起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和宁波甬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的两例侵害发明专利权案审理终结,格力电器被判赔偿奥克斯空调合计约1.67亿元。

   这个判决,创下了格力电器与奥克斯互诉专利侵权系列案件的最大赔偿金额。

   1.67亿元巨额赔偿曝出之后,格力电器公开回应称已上诉,并对媒体表示,目前案件仅仅是一审,经行业多位技术专家评估,格力电器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侵犯该专利权。格力电器就该专利无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审判。

   据悉,奥克斯通过宁波中院起诉格力电器侵权的专利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0811303.3,奥克斯围绕该专利在宁波和杭州发起了多宗诉讼。

     格力提管辖权异议和侵权主体异议,被最高院驳回

   经济观察网获得的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2号,以下简称《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针对ZL00811303.3专利侵权案件,格力电器曾经向最高院对奥克斯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侵权主体异议,但被最高院驳回。

   《二审民事裁定书》透露了此宗专利侵权案的诸多细节。

   2019年9月8日奥克斯委托人从国美公司位于杭州市秋涛北路81号国美电器内店招标识为“GREE格力”的店铺内,购买了型号为润享KFR-26GW/(26594)FNhAa-A1的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注明有生产厂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均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13的保护范围。

   奥克斯随后提起对格力电器、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

   格力电器诉称:

   奥克斯提交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涉案专利的原始专利权人为东芝开利株式会社,2018年11月22日专利权人变更为东芝开利空调系统株式会社,2018年11月22日专利权人再次变更回东芝开利株式会社,2018年12月21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奥克斯。

   无法证明奥克斯对2018年12月21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具有诉权。而奥克斯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公证购买的空调的生产日期在奥克斯获得专利权之后,因此,奥克斯不具有对格力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驳回起诉。

   格力电器同时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属于专利民事案件,格力电器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方,国美公司仅为销售方,所以,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依据与案件的紧密程度,本案应由格力电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基于格力电器的注册地为广东省珠海市,因此,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侵权主体异议和管辖权异议,均被最高院驳回。

   最高院的理由是侵权主体的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畴,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杭州,国美公司的地址也在杭州,故原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

     案件焦点:ZL00811303.3专利

   经济观察网记者登陆中国专利信息中心,查询到该专利的简介是:

   一种压缩机,包括:其上连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壳体;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压缩机构单元;以及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电动机单元,电动机单元包括用于驱动压缩机构单元的定子和转子,在电动机单元内形成有用于供自压缩机构单元排出的气体通过的气体通道,并且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被设定为0.3或更大。

   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该专利的申请人是东芝开利株式会社,专利已于2020年9月4日后失效。

   奥克斯从东芝开利株式会社获得ZL00811303.3专利的时间是2019年1月11日,也就是说,奥克斯拥有该项专利,直至其失效的时间大约为18个月。

   宁波中院的判决,意味着奥克斯在拥有该专利18个月内,将获得格力电器1.67亿元的侵权赔偿。

   在宁波中院的诉讼中,奥克斯和格力电器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了司法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最终,宁波中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和要求10的保护范围;根据司法鉴定、专利说明书及相关规定,格力的现有技术抗辩请求不成立;根据“侵权获利 = 侵权产品销售额 * 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率 * 专利对利润的合理贡献率”的计算公式、专家意见及相关法条,对原告就涉案专利相关的两个型号的空调产品所主张经济赔偿 9600万元和70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与宁波中院1.67亿赔偿判决相呼应的,是格力电器起诉奥克斯专利侵权的案子。

   2017年1月,格力电器对奥克斯、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案由为:格力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0820047012.X、“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以奥克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调重复恶意侵害其专利权,晶东公司实施相关销售行为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克斯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4000万元。

   经历一审和二审之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底判决奥克斯赔偿格力电器4000万元,该案同时列入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在本案ZL00811303.3专利之外,奥克斯与格力电器就专利侵权发生的纠纷已经多达数十起,中国裁判文书网诉讼可查的已有十几宗。

   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更是在公开场合指责奥克斯抄袭。

   宁波中院作出格力电器赔偿奥克斯1.67亿元判决之后,格力电器股价未受到明显影响,其市场价格一直在36元附近波动,总市值约2100亿元。

   围绕ZL00811303.3专利侵权案,奥克斯虽然获胜,但业界对此有个疑问,东芝公司在拥有该项专利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为何不对格力电器主张侵权赔偿?

   目前观察来看,争斗的双方,格力电器与奥克斯在互诉侵权案中,各有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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