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最高法两个司法解释4月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布!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同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注意!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老年人,你的出入境证件办理将更方便
国家移民管理局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①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②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加强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人工引导服务;③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④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⑤升级改造出入境政务服务平台,增加亲友代办等适合老年人网上办事功能,优化操作界面,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⑥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为老年人等广大群众提供证件速递、邮费支付、全程速递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
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基金补贴有调整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每台补贴40元,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每台补贴25元,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瓦)每台补贴100元。
地方
广东:首次将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首次将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单位见习人员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江西、黑龙江: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江西、黑龙江双双宣布,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680元/月调整为1850元/月;二类区域由1580元/月调整为1730元/月;三类区域由1470元/月调整为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6.8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二类区域由15.8元/小时调整为17.3元/小时,三类区域由14.7元/小时调整为16.1元/小时。
黑龙江: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1860元,第二档为1610元,第三档为145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三档,第一档为18元,第二档为14元,第三档为13元。
西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
近日,西安发布了《西安市商品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明确政府部门为预售资金监管主体。为突出政府监管职能,办法将此前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式调整为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监管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定(订)金(包括诚意金、认筹金等形式)、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必须直接进入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