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
(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
1.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详细】
99号文明确要求,信托公司要“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刚性兑付”的要求将被进一步突出和强化,未来集合信托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可能性更低。
今年超日债的违约率先打破了固定收益圈“刚性兑付”的神话,再加上自今年春节前后以中诚信托为代表的多个信托产品险象环生,使得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到期产品洪湖压顶之下,违约潮或将传递到信托行业,今年很可能出现“破刚兑”事件。
然而,99号文要求,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减扣,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值得关注的是,文中提到“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新入市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 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内人士认为,“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和“报告制度”会对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形成一定阻力,而“新产品入市前10 天逐笔向银监报告”则会对信托公司的产品发行效率造成直接影响。【详细】
“99 号文”首次明确要求“信托公司股东承诺、或者章程中约定,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在业内看来,虽然监管层要求股东给予流动性支持并不完全等同于“风险出现后股东兜底”,但这表明了监管部门的一种倾向:信托公司出事,股东需要出面解决,投资人市场很可能对此做出不利解读:有股东撑腰,信托公司刚性兑付魔咒自然难破。
在产品营销的风控方面,文件重点强调了“买者自负”意识和第三方销售问题。“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虽然没有禁止让第三方理财机构销售信托产品,但在此提出了“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和“违规推介要向高管严格问责”这两条。
“99 号文”关于风险防范的举措中对信托公司影响较大的还有一条,那就是资金池的清理。文件指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详细】